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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盗窃案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未检附不诉(2015)3号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蕊,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7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其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家中,采取手机登陆他人支付宝并转账的手段,将被害人段某某工商银行卡内8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支付宝账号据为己有。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的监护人案发后已全部退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鉴于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系在校学生,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发罪事实并积极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却有悔罪表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4日。


律师点评:本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亲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经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取保候审,使其免于羁押,并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的监护人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8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为检察机关最终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创造了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为了适应国内犯罪情况的新变化和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在该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其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诉讼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该项条款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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