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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先行,案结事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3527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蕊,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某集团某分公司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施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某分公司系被告某集团下属分公司,二者由隶属关系,2014年11月19日何某某向某分公司、施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向上述两被告出借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本协议月利息2%,自实际交付借款之日开始计息。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50万元汇入某分公司、施某某指定账户,同时某分公司、施某某出具书面收条确认收到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某分公司、某集团、施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如实付款,三被告严重违约。经查本案第一第二被告却系隶属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某集团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合同款项95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经询问三被告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个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前给付何文基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一千一百万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向三被告主张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书已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蕊、被告江苏某集团某分公司负责人及被告江苏某集团公司代理人施某某、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郭雪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响


本案原告律师点评:接受原告的委托,立刻对案件进行梳理,组织证据,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对三被告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三被告在法院开庭前就联系原告愿意调解解决案件,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到位。此案做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胜负早已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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