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首页 >> 经典案例 >>其他 >> 特情引诱,从轻处罚
详细内容

特情引诱,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栾某向被告人张某定购2克冰毒,双方谈好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并约定在某酒店1502房进行交易。7月8日凌晨,在约好的上述交易地点,栾某、买家巩某支付人民币1200元毒资后,被告人张某用透明胶袋包装了四小包毒品交给巩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张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交易的四包毒品1.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人民币1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张某的身上缴获毒品两小包分别为0.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胶成分)及水果刀一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是在犯意引诱之下实施的贩毒行为,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传达的精神,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1.2克冰毒无异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的0.8克毒品亦是以非法交易为目的,因此,不应将上述0.8克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不大,且非暴力犯罪。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小,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因情节较轻,故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2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专业术语】

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作“诱惑侦查”,或者“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快速链接

Copyright 2023  君耀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5000333号-3

联系我们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万达中心11层

022-5966-8061  022-5966-8062  转0或直拨分机号

技术支持: 先锋创易五合一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