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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后妈法庭争遗产

称后妈未对其父正确施救但无证据?法院判决依法定继承

转自:天津法院网?????作者:孙启明?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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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女士结婚不到两年,丈夫便撒手人寰,而后,其与继子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法庭上,继子提出因付女士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父煤气中毒身亡,故其不享有继承权。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2013年4月,年近花甲的付女士与小张的父亲老张登记结婚。2015年2月15日,老张去世。随后,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张身后遗产,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平房一间、夫妻共同存款1万元、社保救济费2.6万元以及老张的退休工资等。

  被告小张对此十分不满,并在法庭上提出,其父老张的去世与原告付女士有关。老张在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所以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同时,付女士还应承担50%的丧葬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将上述平房及社保救济费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准许。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继承被继承人老张遗产的权利。被告主张老张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所以不予采纳该答辩意见。

  被继承人老张名下的存款以及退休工资系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原告分得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作为遗产由原、被告每人继承二分之一。关于丧葬费,被继承人老张的丧葬费用共计1.6万余元,此款已由被告支付。相关部门尚未发放的丧葬费9000余元应当给付被告,差额6939元由原被告各担一半。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老张的存款10325元,由原告分得7700余元,被告分得2500余元;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2100余元,由原告分得1600余元,被告分得530余元;尚未发放的丧葬费由被告领取;判决生效后原告给付被告3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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