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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津国土房市〔2010〕345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修订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31日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初审职能已转至区、县行政审批局的,向区、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其中经营场所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以下简称区、县审批机关)。 申请人应当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7.经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8.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至第7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区、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初审 区、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原件和复印件,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供的申请材料相符; 2.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是否符合申请资质等级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与申请事项是否相符;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否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区、县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在完成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质等级的业绩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本通知涉及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按照市行政审批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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