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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7)02民申X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职员,户籍地XXXXXX,现住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XXXXXX,现住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不清,采纳的证据具有严重瑕疵,且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情况下做出。一、XXX二、XXX三、XXX。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对该案再审。

  XXX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XXX提交XXX,证明XXX

  再审审查查明: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订立借款合同,出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再审申请人提出多个事由,本院审查意见如下:

  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XXX

XXXXXXXX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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