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详细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日出生,住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XXXX年XXX日出生,住XXXX

 

被告:X局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XXXX。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法务。

 

被告:X局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法务。

 

  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XX、被告X局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分公司)以及被告X局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X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XX的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XXXX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天津公司及被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和被告XX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XXXX元;2、判令被告公司和被告XX连带承担从XXXX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以XXXX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3、被告天津公司和被告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欠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公司辩称.............。

  被告天津公司与被告公司共同辩称..............。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作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记录在案予以佐证,对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给付拖欠原告XX劳务费XXXX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XX给付原告XX自XXXX年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被告陈某应支付劳务款项X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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