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详细内容

刑事控告书

控 告 人: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被控告人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执行董事 

被控告人: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

控告事项

二被控告人拒不执行XX法院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请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以追究二被控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诉被控告人X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XXX公司向控告人支付货款、违约金等义务,同时判令被控告人XX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被控告人XXX公司和被控告人XX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控告人向贵院XX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已立案受理。在执行中,二被控告人故意转移财产,控告人已取得相应的证据证实。

自进入执行程序后,二被控告人从未向控告人履行任何义务,也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报告任何财产情况,同时存在转移财产的不法行为。二被控告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控告人无法按期偿还对外所负的债务,加重了控告人应付的债务数额,已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控告人认为:二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对二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此致

天津市XX人民法院

 

 

                                                  控告人: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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